教育類
教育部 91.10.30. (91) 臺人 (二)字第91158827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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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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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範圍)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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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聘用契約應記載事項)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