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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98.03.15. 臺人(三)字第098004951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 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稚園參照有關法 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準用範圍)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 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 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二十三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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