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教育部 99.10.01. 臺人(二)字第0990146384號
中央法規
-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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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 、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 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 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 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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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前項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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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