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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99.10.01. 臺人(二)字第0990146384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 、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 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 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 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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