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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3.10.17. 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八條(投、開票所之管理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 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 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 第五十九條(投、開票所之監察員)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 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 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 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 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 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十六條(教師之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 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 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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