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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5.03.23.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21027B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 第六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 自行協調以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 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序項目,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 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 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 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 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 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學區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主管機關,於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 ,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 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 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 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 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 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 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 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 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 第一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 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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