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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 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 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十六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 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 第七條
    高等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等教育(含醫學教育等各學術領域)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大學各類人才培育、多元入學制度與增設調整系所之規劃及推動。 三、大學評鑑、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之規劃及推動。 四、大學卓越化、國際化、國外與大陸學歷採認之規劃及推動。 五、大學學雜費、學生助學措施、資源分配、財務及行政之監督。 六、大學組織規程之審核。 七、大學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八、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學術倫理規範及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 九、大學、私立學校、學位授予及其他高等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十、其他有關高等教育事項。

  • 第八條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各類人才培育、多元入學制度 與增設調整系所之規劃及推動。 三、技專校院評鑑、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之規劃及推動。 四、技專校院卓越化、國際化、國外與大陸學歷採認之規劃及推動。 五、技專校院學雜費、學生助學措施、資源分配、財務及行政之監督。 六、技專校院組織規程之審核。 七、技專校院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八、技專校院教師技術報告送審升等之規劃及推動。 九、技術及職業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十、其他有關技術及職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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