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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193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及權責)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 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 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 ,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 一、應記載事項 第一條 當事人 甲方 (瘦身美容消費者) 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乙方 (瘦身美容業者) 之名稱、電話、營業所、營業登記證字號、代表人、締 約職員、簽約地點。 第二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 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包括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及下列勾選之項目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妝;□脫毛;□美容諮詢;□其 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__________。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 第三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 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 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締約前交付甲方審閱。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確之口頭或書 面說明。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 ,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四條 瘦身美容課程、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 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 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 時向甲方為充方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紀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 之,且於紀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 之影本。 第五條 業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 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 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 方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於甲方接受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 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 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 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 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 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六條 費用明確性原則 入費會新臺幣_______元。 (非會員免填) 本契約之總費用 (含所需用品及材料費) 共計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甲方全額預付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如全額預付之折扣率應載明,並不 得高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分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以信用卡分期給付對價 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全額預付者, 不得分刷。若甲方用信用卡付款者,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卡券之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卡、券之使用方 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 、券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賠償之標準, 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計算外,並應依本應記載事項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 日內 (不得逾十五日) 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 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 解約手續費。 第十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 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 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 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 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 之百分之十) 。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 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十一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 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 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 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 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 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業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 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債務者。 二 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但其情形為 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退還費用於甲方,但不得扣 除手續費。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義務 甲方於實施瘦身美容課程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 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四條之 紀錄。 第十四條 擔保條款 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而甲方應配合事項 為_____、_____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 。 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費用 。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若未約定賠償甲方損失之金額時,以甲方所給付之全部費用,作為退還之金 額。 第十五條 契約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 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或乙方 之分支機構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約定之美容師時,甲方得解除或終 止契約。乙方應依約退費且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 償。 就本契約之履行,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十六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課程事項 、課程紀錄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若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 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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