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7.01.31. 法律字第10703501670號
中央法規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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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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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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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五條(所有權之內容)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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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三十一條(準共有與準公同共有)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