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矯正署 107.05.01 法矯署安字第10704002390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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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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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