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7.07.23. 法律字第10703508990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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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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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登記之效力)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 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