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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7.07.23. 法律字第1070350899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第三十一條(登記之效力)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 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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