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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986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第二十五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 第十四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 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 第九條(同意施工情形)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 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行為人不得拒絕。

  • 第九條(同意施工情形)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 限施工: 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行為人不得拒絕。

  • 第三條
    森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 ,其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未列項目,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爭議, 經有關機關會商後仍無法解決時,報請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 第三條
    森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之管理經營 ,其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未列項目,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爭議, 經有關機關會商後仍無法解決時,報請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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