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7.08.29. 法律字第1070351252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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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營造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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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專任工程人員之執業之限制)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 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 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 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