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9.01.07. 法律字第10903500110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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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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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