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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40.02.12. (40)臺指參字第17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不按比率兌換幣券罪與超收兌換手續費罪)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以兌換幣券為業, 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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