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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43.06.09. (43)臺鳳令參字第385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沒收)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七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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