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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43.08.05. (43)臺鳳令參字第4870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加重走私罪)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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