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48.03.25. (48)臺函刑(五)字第1764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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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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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