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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56.10.12. (56)臺函刑(一)字第5522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六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 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七十八條
    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 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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