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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57.05.31. (57)臺令刑(二)字第3559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 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第十條(視為犯罪之所得)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 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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