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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58.07.12. (58)臺函刑字第5111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 第七十八條
    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 第四條(重大貪污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 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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