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1.04.18. (61)臺函參字第02986號
中央法規
- 請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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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得請願之事項及受理機關)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 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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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請願案件之結果應通知請願人)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 關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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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民意機關代表請願時之準用規定)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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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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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都市計畫之意義)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 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