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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2.09.17. (62)臺函刑字第09848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適用範圍、私運國幣或銷燬國幣出口罪)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 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幣額或價額五倍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私運出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條(銷燬國幣罪)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三 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六條(沒收)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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