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4.09.23. (64)臺函監決字第08471號
中央法規
- 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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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教化之實施)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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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特別進級)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 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