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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4.10.16. (64)臺函監決字第0913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獨居監禁或停止戶外活動,不得有害於受刑人之身心健康。典獄長、戒護科長及醫護人員對 其監禁處所應勤加巡視之。 監禁處所,應有充足之空氣與陽光,由受刑人輪流清掃、撲滅有害蟲類,保持環境整潔。

  • 第二十條
    依調查分類之結果,得將受刑人依左列情形分監管教: 一、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監禁於隔離監獄。 二、累犯、再犯或有犯罪之習慣者,監禁於累犯監獄。 三、刑期在十年以上者,監禁於重刑監獄。

  • 第二十七條
    前條受刑人之和緩處遇,依左列方法為之: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 由使用之。但不堪作業者,得經監獄衛生科之證明停止其作業。 三、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但不得妨害其心身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四、接見及通信:依本法第六十二條但書,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七十九條但書之規 定辦理之。 五、給養:依本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給 予保健上必需之衣物。 六、編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 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十九條之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二 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 第十九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類別

    刑名及刑期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

    三六分

    三0分

    二四分

    一八分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三年未滿

    六0分

    四八分

    三六分

    二四分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滿

    一四四分

    一0八分

    七二分

    三六分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滿

    一八0分

    一四四分

    一0八分

    七二分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

    二一六分

    一八0分

    一四四分

    一0八分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未滿

    二五二分

    二一六分

    一八0分

    一四四分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年未滿

    二八八分

    二五二分

    二一六分

    一八0分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一年未滿

    三二四分

    二八八分

    二五二分

    二一六分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十四年未滿

    三六0分

    三二四分

    二八八分

    二五二分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七年未滿

    三九六分

    三六0分

    三二四分

    二八八分

    十一

    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十年未滿

    四三二分

    三九六分

    三六0分

    三二四分

    十二

    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三年未滿

    四六八分

    四三二分

    三九六分

    三六0分

    十三

    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十六年未滿

    五0四分

    四六八分

    四三二分

    三九六分

    十四

    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十九年未滿

    五四0分

    五0四分

    四六八分

    四三二分

    十五

    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分

    五四0分

    五0四分

    四六八分

    十六

    無期徒刑

    六一二分

    五七六分

    五四0分

    五0四分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

  • 第二十條(成績分數之按月記載)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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