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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8.02.07. (68)臺函監決字第01165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票據之種類)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 第四百五十九條(主刑之執行順序)
    二以上主刑之執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先執行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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