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8.02.26. (68)臺函監字第01746號
中央法規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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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一級者之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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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 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 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