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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69.12.23. (69)法監決字第800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教化之實施)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 第十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 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 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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