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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0.08.11. (70)法監決字第10018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六條(懲罰原因及方法)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第三十四條(一級者之代表人對)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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