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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1.03.02. (71)法監字第250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之一(應遵守事項之告知)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 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 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 第七十五條(一級者之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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