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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1.04.23. (71)法檢字第47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五條(主管機關之警察權)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

  • 第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尚有剩餘水量,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 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 申請臨時使用權之水源,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文測驗結果,其水源尚有剩餘水量時,得 核發臨時使用權。 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 ,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

  • 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臨時用水之申請時,其申請人資格、申請書格式及申請程序,準用 水權登記申請之規定。

  • 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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