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1.08.31. (71)法監字第10836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一條(假釋之條件與程序)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 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 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 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 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 第七十五條(一級者之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