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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3.03.10. (73)法監字第280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六條(懲罰原因及方法)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第十七條(脫逃後再入監之階級)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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