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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4.04.30. (74)法監字第5375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三條(釋放)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 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 時內釋放之。

  • 第七十五條(一級者之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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