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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5.01.29. (75)法律字第1149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五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 第九十七條(賄選之處罰)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 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 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 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 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百十條(違反競選活動限制之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 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 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 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 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 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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