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5.10.28. (75)法律字第13246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助叛及圖利叛徒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樑、航空器材、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 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 二、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露或交付叛徒者。 三、為叛徒招募兵伕者。 四、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五、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者。 六、為叛徒征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八、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於飲水或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九、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放火或決水者。 十、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煽動罷工、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擾亂金融者。 十一、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十二、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者。 前項一至十一各款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十四條(候選人資格審定及姓名號次抽籤)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 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 定者,不准予登記。 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選舉委 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但鄉(鎮、市)民代表、原住 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得指定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 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 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號次之抽籤,由政黨指定之人員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 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