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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6.08.17. (76)法律字第9694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不受軍事審判者)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第一條
    經濟部為管理加油站之經營,依臺灣地區汽油及柴油管制辦法許可民間經營加油站,訂定 本規則。

  • 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非無資力或已予協助而違反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二條規 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所發之 命令者。

  •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售賣汽油、柴油者,由各地方治安機關移送管轄法院,依照非常時期 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懲處。其有軍人身份者,移送軍法機關審判,並均依法沒收 其油料及加油工具。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設置加油機者,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處罰, 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其加油機並依違警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沒入,如有售賣 汽油嫌疑者,依前項規定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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