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78.07.24. (78)法律字第13410號
中央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二十二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 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