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79.05.03. (79)法律字第5782號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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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級人員交代時之監交)
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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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機關首長移交之期限)
機關首長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 第五、第六兩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五日內移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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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機關首長之接收期限)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 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