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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9.12.13. (79)法律字第1804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八百三十二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 第九百三十二條(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 ,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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