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2.11.23. (82)法律字第24725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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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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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飛行場之設立經營、出租、轉讓及廢止)
飛行場得由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 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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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航空器及客貨之檢查)
航空器及其裝載之客貨,均應於起飛前降落後,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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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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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對航空人員或第三人之求償權)
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 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