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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3.6.4. 法檢字第1163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八條(罷免票之刊印、圈定)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 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 第八十九條(投票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 票之規定。

  • 第九十一條(罷免投票結果之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 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 第七十二條(主管機關得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 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 第七十三條(藥商藥局普查)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罪)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八十三條(販賣供應偽藥或禁藥罪)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百四十三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四十五條(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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