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3.06.04. (83)法律字第11645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 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第九條(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第十條(居住遷徒之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第十一條(表現意見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第十二條(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第十三條(信仰宗教之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之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十七條(人民之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市議會之職權)
    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 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 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 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

  • 第二十四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 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 第二十五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 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