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5.01.03. (85)法律決字第00056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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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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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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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掛失止付)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記名債票,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 無記名債票,得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申請補發。但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債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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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 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止 付,申請補發債票。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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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二十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 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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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二十五條(無記名證券喪失之公示催告程序)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 要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