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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5.05.16. (85)法律決字第1177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送達之準用)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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