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6.11.26. (86)法律字第043223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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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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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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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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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