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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6.11.28. (86)法律字第036124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條(立法院對預算案所為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第二十三條
    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省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省議會,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 月前審議完成。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省政府、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省議會、 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 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年度開始仍未議定補救辦法時,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得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 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省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於十五日內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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