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8.11.29. (88)法檢字第043234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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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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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 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 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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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 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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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刪除)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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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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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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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