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89.08.30. (89)陸法字第8911984號
中央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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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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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條例規定之準用)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 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