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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89.09.25. (89) 法律字第0337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四條(組織工會及其例外)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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