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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9.10.26. (89)法律字第035964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第九十五條(監察院之調查權)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 第九十七條(監察院之糾正權、糾舉權與彈劾權)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 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 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第三十二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 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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